意见还要求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人.民.日.报)
国办:地方政府完不成保障房任务禁建办公楼
中央政府提出今年要完成开工建设1000万套保障房的任务,努力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如今距年底还有3个月的时间。昨天,国务院办公厅在中国政府网发布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指导意见提出,要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该意见明确,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同时,政府要增加投入。地方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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