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故意纵火烧毁他人的房屋或谷场上收起的粮食,应该先绑起来挨一顿鞭打,然后放在柴火堆上烧死。如果是不慎引起火灾,他应该赔偿损失。如果赔不起,则应该接受轻于死刑的惩罚。”
“如果邻居家的树木被风吹倒压在你的地界内,你有权将它移开。”
“如果你家果树上成熟的果子落在了别人家的园子里,你有权将地上的果子收归己有。”
还有一些规定,则是显现出当时的一些奇特的风俗:
“出生后有严重缺陷的孩子应该尽快处死。”
“贵族与平民之间不得通婚。”(这一条后来被废止。)
“正在接受军事训练的男子,在训练结束前,不许结婚。”
“遗体不许在罗马城内安葬或火化。”
“举行葬礼时,女人不得在罗马城内哭天喊地。”
这些条文虽然读起来有点让人哭笑不得,却至少直接了当,不像现代法律那么高深或是绕口,倒是有点像基层乡村中订下的乡民公约。但是这些原始的规定,却蕴藏了古罗马对西方政治文化最重大的贡献。这一贡献不在于条文本身,而在于它们的公布与发表,把宗教与法律分割开来。读过《圣经》的人都知道,那里面也有许多规定,特别是在《出埃及》与《申命记》之中。犹太人后来还根据那些条文,发展出一整套极为详尽的摩西律法,仔细规定了日常生活中吃穿住行的各个方面。但是,摩西律法是祭司与经学教师通过细抠《圣经》之中的文字发展出来的,是掌握在宗教当局手中的清规戒律。而其中的分歧与争论,涉及的是对上帝的敬仰与崇拜,弄不好就成了教义之争,照我们的话说就是“上纲上线”。要是搞成教派之间的争斗,大家都不容易后退,非得斗个你死我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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