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8 15:16:33
鉴于长久不更新,补充下楚国的经济、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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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早期,周成王把一块蛮荒之地封给楚人,旨在以此确定楚人对周王室的经济附庸关系和政治隶属关系,并无划地为牢之意。事实上,以当时楚族的规模,绝非区区方圆“五十里”的“子男之田”(《史记·楚世家》)所能容纳。但是,无论楚人实际占据的地盘有多大,它从名义上来说都归周天子所有,终西周之世都是这种状况。
春秋早期,楚人熊通为了挣脱周室的控制,自立为武王。熊通称王后的第一个目标便是锐意扩张领土。楚王将所灭之国改建为直接隶属于楚中央政府的县邑,并从新占之地中拿出一部分封赏给贵族。从春秋早期到战国中期,楚国的土地所有制走的是一条国君所有制与里社占有制、领主占有制、自耕农占有制相结合的道路。而王田、食邑和小私有土地,则是楚国土地所有制最主要的三种形式。尽管贵族在其食邑内具有一定的支配权力,也尽管自耕农所占有的土地从某种程度上说具有私有的性质,但是,楚王仍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用楚芋尹申无宇的话说,就是“封略之内,何非君土?”(《左传·昭公七年》)需要强调的是,楚国存在着井田制度。但是,楚国的井田只是官方征收军赋计算土地面积的单位,而非百官俸禄的等级单位,更非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大约在春秋中期或许更早,楚国的土地制度开始发生某些变化,这些变化突出体现在土地交易的出现引起了里社土地的松动,贵族食邑世袭已成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小私有土地也有进一步地发展。但是,楚国土地制度的这种变化仍然只是“量”的变化,它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楚国土地所有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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