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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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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兔子在街上跑,许多人在后面追,这是因为兔子还没有归属于某个人所有。等到兔子被一个人抓到了,人们也就消除了对兔子的贪心,因为兔子已经有了归属。”(《三国志•袁绍传》裴注引《九州春秋》)

这就是立子立嫡制度能够缓解内部矛盾的原因。

与立子立嫡有密切联系的是宗法制。宗法制就是宗族之法。同一祖先所繁衍的后代子孙,都属于同一个宗族。简单地说:宗法制度就是处理宗族内部成员间的亲疏、等级、利益分配和名位世袭、遗产分割的制度。

区分大宗和小宗,是宗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嫡长子为大宗,其余为小宗,小宗下面的分支还有小佘。小宗对上是小宗,对下又是大宗。例如:周天子是大宗,他的兄弟子侄被封为诸侯是小宗,但这位诸侯的儿子除嫡长子可以继承爵位,在诸侯国中为大宗之外,其余的儿子便是小宗。诸侯及其嫡长子对下是大宗,对天子又是小宗。大宗和小宗在亲疏关系,权力分配,义务承担,服制(带孝的制度),庙制(立祖庙和祭祀祖庙的制度)等许多方面都不相同,在礼制方面有许多烦琐的规定。

宗法制度既是一种亲疏制度,也是一种等级制度,大宗和小宗又是一种等级从属关系。大宗可以向小宗发号施令,小宗受大宗的约束和支配。

宗法制又产生了分封制。嫡长子为大宗,有继承权。但大宗也不能把一切都独吞,也要把一部分权益分割出去,让兄弟子侄们共享。用今天的俗话说,别人也得有碗粥喝。这就产生了权益的再分配制度。在天子和诸侯的宗族中,便是分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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