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们现有的观点,人们可以按照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在农业社会,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地主有凭借土地分配的权利,因此,不能认为地主收取地租就是剥削,只有当地主收取的地租超过必要的限度,才算是剥削。这个度如何确定,还是应当由供求关系来决定,任何社会也无法做到绝对公平。
因此,土地所有者的财产也因该受到保护,那种吃大户,抢地主的行为,并非天然就是合理的。
明朝末年的民变未必不以平民百姓为侵害对象,而明政府也未必没有保护人民群众的一面。
另一方面,民变领袖不配合政府,不接受招抚安置,不通过和平方式解决问题,而是以劫掠为职业,乐此不疲,他们像游牧部落一样,四处流动抢掠杀人,严重破坏社会生产力,给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很大威胁,即使是在丰年也制造出灾荒和灾民,胁裹灾民源源不断加入,使社会长期得不到安宁。
因此民变也带有流寇的性质。
历史不因人而异,不因人设事,它就在那里,等着人们去认识。那种把历史事件简单化,轻视古人的看法,十有八九是不全面的。
历史学的主要任务是恢复历史原貌,其次才是讨论是非成败,“客观公正”是最高原则。
基于上述认识,本书在提到这场变乱时,不使用“农民起义”一词而使用“民变”,不使用“农民军”一词而使用“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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