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读者提出质疑,所以我找来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抗战期间,中国对日本的正式宣战日期是1941年12月9日。
太平洋战争爆发的当日(当地时间为12月7日),日本向美国、英国宣战,美国、英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哥斯达黎加等20多个国家相继对日本宣战。9日,中国对日本宣战,同时也向德、意两国宣战。12月11日,德、意向美国宣战,美国、古巴、巴拿马、危地马拉、萨尔瓦多和哥斯达黎加等国也向德、意宣战。同日,日、德、意三国在柏林签订了《日、德、意联合作战协定》,规定三国“以一切可以采取的有力手段,将与美、英的战争坚持进行到胜利为止”;三国间“如果没有相互完全谅解,不对美国及英国的任何一方休战或媾和”。
说到这个宣战,有一个很令人尴尬的事情。当时中国并不是只有一个政府,而是有四个政府(名义上三个):重庆的国民政府,延安的边区政府,南京的汪精卫政府,满洲国的溥仪政府。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一半中国人(重庆、延安)加入同盟国阵营反对德意日,另一半中国人(南京、满洲)加入协约国阵营反对英美苏。两个敌对阵营的英美和德意,都收到了自称是“中国政府”发来的宣战书,可谓奇事一件。
1941年12月7日日本对美国和英国宣战(在偷袭珍珠港之后),12月8日美国和英国向日本宣战,12月11日,德国和意大利向美国宣战,当天美国也向德国和意大利宣战。但在二次大战中,却没有一个国家向中国宣过战,这倒不是西方国家看不起中国,不屑与中国宣战,而是无法向中国宣战,英美不承认汪精卫政府,怎么向汪精卫政府宣战?德意日不承认国民政府,怎么向国民政府宣战?所以中国没有收到一张他国的宣战书。再仔细一看重庆国民政府的“宣战布告”,又感到有些不对劲。国民政府有两个“宣战布告”,一个是对德意的宣战布告,这是一个标准的宣战书,明确说明宣战书开始生效的日期:“兹正式宣布,自*三十年十二月九日午夜十二时起,中国对德意志、意大利两国立于战争地位,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德或中、意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特此布告。”可是对日本的“宣战布告”,就让人看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宣战布告”没有提到宣战书开始生效的日期,只是含糊地说:“兹特正式对日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特此布告。”如果当时召开一个记者招待会,外国人问:“中国从哪天开始和日本进入战争状态?中国和日本的条约、协定、合同从哪天开始作废?”中国人怎么回答这个问题?如果勉强按文书的日期来解释:“1941年12月9日开始,中国和日本处于交战状态,中国和日本之间的一切条约、协定、合同从今天开始作废。”难道1937年7月7日到1941年12月9日,中国和日本之间的战争是非正式战争?在1941年12月9日之前,中国和日本之间的一切条约、协定、合同仍然有效?只要仔细看一下对日本的“宣战布告”和对德意的“宣战布告”,就会知道对日本的“宣战布告”缺少最关键的生效日期。当今国际间的一切条约、协议、最后通谍、宣战书,最不能缺少的一个要素就是文件的生效日期,如果一个文件没有明确的生效日期,那么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应。宣战书要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没有表明生效日期的宣战书自然无效。所以只要对照一下国际法的基本常识,就可以明白那份对德意的宣战书有效,而那份对日本的宣战书无效。这份“宣战布告”只能内销,不能出口。外国人看了这样莫名其妙的“宣战布告”,是佩服中国人呢?还是笑话中国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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