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赋的征收标准是一个问题,它没有具体的数字或比例。这里还可以有另一个理解,税与赋是合计的,即社会中任一经济人所交纳的自己收入的十分之一,都将包含着两部分,一部分是赋,一部分是税。但我个人觉得这很可能是自己一相情愿的想法,不符合事情的真实情况。原因在于,既然谈到有税有赋,并且将两者做细的区分,就应该是各得其所而不能混为一谈。况且这“什一”的先决是“税”而不是“税赋”合称,所以“赋”很可能另有出处,也就是说应该有单独征收的方式。
另一个是比较具体的实务操作问题,即如何界定所征收的税款额就是个人收入的十分之一。从人性本能来讲,都习惯于趋利避害。当正直与诚实不再是唯一的最经济选择,那么用什么来保证,所有个体都不会隐藏自己的收入所得而按规定纳税?这绝不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在没有足够的力量为规则护航的前提下,任何规则都不会被遵守,或者说不称其为规则。这是基于社会人文常识所决定的客观规律。
限于资料内容的有限,仅有寥寥数言,凭这些文字,上述的两个问题很难地找到准确的问题解决办法。因此只能暂且把这两个问题保留,作为有待解决的悬疑。
继续读《食货志》,读到汉高祖的部分,看到这样一句话才豁然开朗:“轻田租,十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换成白话文的意思就是,农业税率为收入的十五分之一,除此外,要按照公务员的薪水待遇以及行政支出的总和做预算,按照这个的具体需求来向社会民众收取“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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