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贞观三年的时候,发生了一件事情。有一个名叫刘恭的人,脖子上有个“胜”了,也不是是纹身的还是怎么来的,这个人还得意洋洋常说“当胜天下”,这是什么意思?要谋反啊?因此官府把他给抓了起来。唐太宗李世民得知此事后,不以为然地说:“如果他有天命,我也无力铲除;如果他没有天命,写了个‘胜’字又如何呢?”然后下令将他释放。
这只是一件小事。
但是倘若放在明清文字狱的时代,这绝不是一件小事。
由小见大,这个大,就是人性化,人道化。比如在刑法上,唐初的刑法比以前各朝要宽大合理得多,贞观元年,即位不久的李世民即命令重修刑法判例,将五十余种死刑条款减轻一级,废除肉刑,改为流放,并不使用酷刑。现在一些电视小说将凌迟酷刑也套在唐帝国的刑法上,其实是根本没有的。
作为拥有无限权力的皇帝,其命令也时常跟法律发生冲突。贞观元年时,由于百废俱兴,政府要大量选拔人才担任官职,伪造假冒资历的人很多,唐太宗大怒之下,下令一经查出即处死。随即有人被查出,唐太宗马上想处以死刑,但是大理寺少卿戴胄却只将此人判处流放之刑。唐太宗很不高兴,找来戴胄责问,戴胄十分勇敢,对皇帝说:“依据法律条文,应该判处流放。”李世民怒道:“我是有言在先,现在你要遵守法律条文,却让我失信于人吗?”戴胄不慌不忙地说:“陛下的敕令是出于一时的喜怒,而法律条文则是国家所颁布,应当取信于天下。陛下只是对官员候选人的欺诈行为十分愤怒,因而想杀了他们。现在依据法律条款,是不可能判处死刑的,应该以法律的裁决为准绳,这是为陛下与国家维持大的公信。”李世民的非凡之处,在于他的皇权虽然凌架于法律之上,但是他深知法律是治国之根本,所以他转怒为喜,赞扬戴胄:“你能公正执法,我还有什么可担忧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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