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交付甲方“诚意金”为5万元。(包刮给“工头”的1。5万在内)2、甲方委托乙方管理“XX服装城”,管理日期暂定70天。3、每间店铺出租“中介费”1000元。从承租方交付的(初级装修费中收取现金)。4、每间店铺“初级装修费”每平方米1500元。(只出具双联收据)5、承租方在“确租”后收取“初级装修费”、2000元押金、一个月租金。5、每间店铺的“再装修日期”给40天。(再装修起始日期从“统一交付使用”起计)。6、协议期内“诚意金”不可退还。7、为方便“乙方”工作,“甲方”聘用“乙方”为工作人员。发工作证。但不属正式员工。工作证有效日期与协议相同。(这点是我要求的、基于快做、快完、狠斩、“溜之乎”)。8、乙方只负责协助店铺出租,所有合同、押金、租金、初级装修费的收取由甲方财务部负责。
大约就是这几条了。
当时我对“确租”后“承租方”需付的费用、我收入所得时间、支付方式、收入需要出具何种单据、以及“工头”的委托、提出了异议。
正因为我没有忘了“工头”。吃水没有忘了“挖井”人。在“工头”的美言之下。我的协异议得到了重视。
“掌门人”同意1、在出租的店铺中,先期的50间都算是“工头”的。我应得的收入归“工头”支付。2、将承租方“先期应付费用”调整为订金。每一间店铺收订金6000元。(取六六大顺之意)。3、在出租超过50间店铺后。每间店铺的“中介费”从“工头”的装修款中支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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