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北美法案》是帝国议会制定的一项法令,只有帝国议会才有权做出改变。直到1949年,对这部法案拥有解释权的机构仍然是英国枢密院下辖的司法委员会。从法理上讲,新的自治领依旧是由帝国议会创设出来的,她不能改变宪法中的基础条文,不能通过有悖于英国法律的立法,理论上也不能直接处理任何的外交事务。实际上,除了按照责任政府的原则行事和经过确认才能设立自己的关税外,加拿大的宪法权利和当初殖民地在达拉莫时代的权利没什么差别。1867年的加拿大联邦不过只是个超级殖民地罢了。但是有了这个开头,人们就普遍看好未来是要变的,如果不是彻底改变,至少在领土主权和独立国家问题上应该要有个交代。
新的联邦宪法送交加拿大议会之后,有181个席位代表人民的众议院(即下院)应选而出。参议院(即上院)则由皇家任命的来自海洋诸省、魁北克和安大略地区的代表组成。最后创设了一个枢密院性质的机构作为执事会或内阁的躯壳,以女王的名义履行职能,为众议院负责。魁北克和安大略的级别下降为行政区而不是行政省了。
在众议院和内阁的组建问题上,英国传统做法体现得淋漓尽致,但参议院的模样与其说是参照了英国上院,还不如说是美国参议院的翻版。只是经过任命的参议员必须拥有一定财产,完全和英国政府的上院做法一致,其目的就是为了让参议院代表有产阶级和保守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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