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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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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自由谈》投稿的由来,《前记》里已经说过了。到这里,本文已完,而电灯尚明,蚊子暂静,便用剪刀和笔,再来保存些因为《自由谈》和我而起的琐闻,算是一点余兴。

只要一看就知道,在我的发表短评时中,攻击得最烈的是《大晚报》。这也并非和我前生有仇,是因为我引用了它的文字。但我也并非和它前生有仇,是因为我所看的只有《申报》和《大晚报》两种,而后者的文字往往颇觉新奇,值得引用,以消愁释闷。即如我的眼前,现在就有一张包了香烟来的三月三十日的旧《大晚报》在,其中有着这样的一段——“浦东人杨江生,年已四十有一,貌既丑陋,人复贫穷,向为泥水匠,曾佣于苏州人盛宝山之泥水作场。盛有女名金弟,今方十五龄,而矮小异常,人亦猥琐。昨晚八时,杨在虹口天潼路与盛相遇,杨奸其女。经捕头向杨询问,杨毫不抵赖,承认自去年一二八以后,连续行奸十余次,当派探员将盛金弟送往医院,由医生验明确非处女,今晨解送第一特区地方法院,经刘毓桂推事提审,捕房律师王耀堂以被告诱未满十六岁之女子,虽其后数次皆系该女自往被告家相就,但按法亦应强奸罪论,应请讯究。旋传女父盛宝山讯问,据称初不知有此事,前晚因事责女后,女忽失踪,直至昨晨才归,严诘之下,女始谓留住被告家,并将被告诱奸经过说明,我方得悉,故将被告扭入捕房云。继由盛金弟陈述,与被告行奸,自去年二月至今,已有十余次,每次均系被告将我唤去,并着我不可对父母说知云。质之杨江生供,盛女向呼我为叔,纵欲奸犹不忍下手,故绝对无此事,所谓十余次者,系将盛女带出游玩之次数等语。刘推事以本案尚须调查,谕被告收押,改期再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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