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美国宪法草案提交各州立法机构批准时,有些人提出了宪法无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疑虑。对此,支持宪法草案的联邦党人向美国人民保证,将会在第一届国会会期时在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在宪法获批准后的第一届国会开会,大多数议员支持权利法案应该被提出,相关权利也应该在宪法中受到明确的保护。 而且,《权利法案》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被加入到宪法中去,以避免直接修改宪法而需要再次进行冗长的宪法批准过程。在《权利法案》(宪法第1-10条修正案)中更是明确地表述了人民的自由,国家在保障人民自由时应尽的义务。其中,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这条修正案成为保障个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规则,在影响美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的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 第一条修正案的核心是保障人们的思想自/由,让人们的自/由思想能够不受歧视地表达出来,成为语言和行为的自/由。 这种自由保证了人们自主选择个人发展道路,也就形成了美国强大的创新能力的基础。 在这样的制度保障下,美国持续涌现创新思想,并且形成创新的知识系统传播到社会中,支持创新企业的发展,形成经济上的持续创新和社会的持续发展与进步。 而美国的大企业或者具有一定历史的企业,没有一个不是依靠创新起家,并且依靠创新保持自己的竞争地位的。 而这些创新企业的精神基础,都可以追溯到《独立宣言》、《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中的精神。 而这些精神能够在经济上得以实现,与华盛顿的个人行为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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