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法律上,根本看不到對於“小產權房”的確切定義,也看不到限制或者禁止“小產權房”的法律條文。 為什麼? 因為農民們的集體所有制土地的地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而農民集體既然擁有土地所有權(財產權),因此也就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處理自己的財產。 從這個角度來說,農民們賣掉自己的土地上的建築物也是合法的。 再進一步說,作為集體所有制的土地,村鎮通過讓買房人進入自己的“集體”,也讓這些人合法擁有了這個集體所有制土地的所有權。 所以,農民不管是買房子,或者是變相賣地,都是合理合法的行為。 而在這個過程中,國家不能出臺相關法律,限制農民們行使自己權利的自由。這也就是,為什麼“小產權房”根本不是法律的概念。因為,如果把“小產權房”法律化,就會直接證明國家是違反憲法的。 當然,國家絕對不會採取這種方法禁止“小產權房”,防止授人話柄。 從這個角度來說,“小產權房”的存在,是“依法治國”的好處。 當然,對於城市房地產產業鏈來說,“小產權房”是必須封堵的,否則“小產權房”肯定把“大產權房”市場拖垮,而這是整個房地產產業鏈所不能容忍的。 所以,產業鏈只能“繞道而行”,利用人們缺乏法律意識這個漏洞。 需要明確的是,“法制”不僅僅是制定一些法律條文,而且更是人們依靠法律,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 中國的法律系統中,故意留有很多明顯的“漏洞”,並且盡可能讓民眾也忽略這些漏洞,以保證特殊利益集團的方便。 而中國民眾的愚蠢就在於,自己不對這些明顯的法律“漏洞”進行分析和思考,最後虧了錢也不知道怎麼虧的。 我在期貨市場多次大起大落、虧了很多錢之後,才真正理解為什麼新加坡《期貨法》在期貨市場郀I之前就已經制定,而中國期貨已經進行了多年,但是遲遲不能出臺《期貨法》。 不是《期貨法》制定起來非常困難,而是從特殊利益集團的角度來說,就不能讓《期貨法》通過。 那麼,缺乏《期貨法》的結果就是,中小散戶成為“魚肉”。 另外,《證券法》遲遲沒有出臺所留下的“黑洞”,以及《證券法》本身留下的“黑洞”,讓無數的中小散戶知道了什麼是缺乏法律保護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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