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11-08 21:24:48
当国家权力被个人切割后,美国就表现出个人主义的特点。 而且,由于商人的天性就是逐利,所以美国这个国家体现了突出的逐利特点。 美国先贤们基本上都是富人,主要由一帮种植园主组成。 按照现代的语言,这些人就是企业家和商人。 他们虽然冒着上绞架的风险,领导北美的独立战争,但是“斤斤计较”的精明反映在他们的每一个行为中。 在独立战争中,最响亮的口号是“不自由、毋宁死”,吸引了无数人参与进来。 但实际上,美国先贤们不会为“自由”这种虚无缥缈的口号而冒险,他们要把“自由”这个概念弄成实实在在的利益。 所以,他们反对英国的过程中,真正的着眼点在于“无权利、不纳税”,可以说是非常实际而精明的商人思维。 权利和纳税(义务)相配套,就是商人“交换”的文化思维的产物。而且,这些人在基督教文化 中成长,对于人性中的贪婪(也就是原罪的开端)具有极高的警惕。 这些先贤们一方面想方设法不让别人随便占自己的便宜;另一方面自己要通过做生意获利。当英国开始对殖民地增税的时候,这些先贤们不仅仅看到的是眼前的税收,而是看到一个趋势。 如果这样征税下去,那么殖民地人民创造的财富都要被英国弄走。 而美国先贤们拥有殖民地中最多的财富,所以也就有最大的责任反对英国,保护殖民地的财富。 如果他们不起来抗击英国,那么财富更少、学识更少的小种植园主和平民更没有动力去行动。 所以,这些殖民地的大财主、高知识的群体首先要冒生命危险行动起来,这就是财富越多、社会地位越高、责任越大。 而华盛顿作为殖民地的大富豪、最会打仗的人,当大陆军总司令也是顺理成章。 而华盛顿自己负担各种费用做总司令,也是他作为大富豪需要做出的姿态。 而这些先贤们在建立美国的过程中,精明的思维更明显暴露出来。 在“制宪会议”讨论美国宪法条款的过程中,一方要求废除奴隶制度;另一方出于自身的利益,坚持奴隶制度的合法性。 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僵持不下,制宪会议差点失败。 也就是说,殖民地代表们即使不要一个统一的国家,也要保护自己的利益。 不能保护自己利益的国家,各殖民地宁愿不要。 这种以本殖民地利益为主导的思想,贯穿于美国建立的过程中。 通过殖民地代表们的反复争论,尽可能减少美国宪法中可能存在的漏洞,防止美国宪法被少数人利用,成为危害大多数人利益的工具。 代表们就像订立商业合同一样 ,将每个条款都仔细检查,防止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可以说,代表们的这些行为,充分体现出商人的精明,以及商人的“交换”思想。
而在美国的成文宪法中,也处处体现出商人的精明。 在制宪会议中,不同意见针锋相对的时候,华盛顿更表现出商人的特点。 商人的一些特点包括面对现实、思维灵活、态度积极,然后想方设法做成生意。 所以,华盛顿总是跟双方说,还有一点点进展就可以达成协议,希望双方能够各让一步。 而奴隶制度的问题,也在宪法中被模糊处理,既不支持、也不反对。 通过这样的模糊处理,美国宪法终于得到通过。 当然,宪法中关于奴隶制度的模糊性,成为美国南北战争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美国毕竟有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宪法,美利坚合众国正式成立,开始了世界的新纪元。 当然,对于殖民地代表来说,建立美国不是目的,而是保障殖民地利益的手段。 那么,保护殖民地利益的基本保障,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系统。 这个“人人”也包括法人,比如说美国国家就是一个法人,而不是整个社会的全部。 而这个社会系统的根基就是美国宪法,宪法是整个社会的基本导向。 各殖民地不是服从“美国”,而是服从美国宪法。 作为美国人,可以反对国家,反对国家的人无罪;但是,不能反对美国宪法,以及宪法延伸出来的法律,反对宪法、危害宪法系统的人则是叛国。 比如说,美国人的反战运动、焚烧国旗,都是反对国家的行为,人们都不当回事;但是,将美国的机密情报卖给苏联,危害了美国的制度基础,就是叛国。 而美国总统作为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也不是对美国负责,而是对美国宪法负责。 通过这样的方式,国家也变成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一个实体,和殖民地、个人的地位相同,而不能凌驾于殖民地和个人之上。 当然,殖民地代表们作为商人中的成功者,什么事情都不想当然。 美国国家虽然是一个实体法人,但是实力强大,拥有压制殖民地和个人的力量。 那么,为了防止美国“店大欺客”,利用规模和资源优势,压制和危害殖民地与个人的利益,还坚持加入了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