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的权力
作为部门,人大也是在“党的领导下”、完全依附于党权力的机关。但是,法律在纸面上赋予了人大极高的权力地位,这种权力地位由于党的制约在实践上无法落实。但是党的约束到不了代表个人,尤其是非党员代表。从法律名义地位到实际权力运作的落差,使代表个人权力具有了某种弹性。代表一旦当选,对他的约束就只能来自两个方面,即他本身所在的单位(代表一般为兼职)与人大机关。如果是已经退休或者自由职业者,原单位的利益制约就很有限。对于代表个人正常行使权力的行为,人大机关也只能一方面强调“集体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主动协调,将其纳入人大本身“有组织”的活动范围。当然,人大机关也可以对代表个人行为进行消极的冷处理,但是这样做有引发激烈行为甚至导致对抗的风险。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受制约较少而又热心公共事物的代表就拥有了一定的干预权力运作的权力。另外,人大本身也是一个利益部门,它在权力利益分配机制中的地位取决于它对其他权力部门发生作用的大小;换言之,取决于它合法“制造麻烦”的能力。因此,人大的领导人往往也乐于在人大内部物色和保留少量的“敢言人士”,以强化自己居中协调的地位。种种因素促使部分人大代表成为了一种新兴的权力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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