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1-18 13:06:07
六、应对之法
一是施行德政,争取民心。据《宋书·武帝本纪》、《南史·宋本纪》记载,刘裕即位之初,即向全国派遣使者巡视,了解民众疾苦。在他即位一个月后,他又下诏:1、释放劫匪及流放犯人的家属;2、中央需运输木材及运输船只,一律由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不再麻烦地方;3、官府所需物资,均向民众公平交易,不得强行摊派;4、不得利用特权,强行借用百姓的车辆、驾牛;5、降低关税,鼓励商品流通;6、抚恤关中阵亡将士家属。他还下诏,废除战时严酷的法律,一切恢复正常,特别说明,对于法律规定的只有反叛、奸淫、盗窃这三种特定的罪集于一身的,要将该犯罚为冶炼苦工,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只要是三罪集于一身的罪犯,地方官员就执行该条,是违背了立法本意,应予纠正。八月,他又下诏,对于过去逃亡的,如果在期限以内回乡,免除两年应缴布帛,恢复原有户口;废除过去的法律规定无故自残的罚为冶炼苦工一条;郡县前冠以“北”字的,全部去除,冠以“南”字的,继续使用。同月,他在册立皇太子以后,又下诏,对于迄今一百天以内的所有罪犯,不论罪行轻重,全部赦免;过去因战争征发的奴仆,全部放归原主人,战时死亡或者立功而免除奴仆身份的,由官府按照规定的价格偿还原主人。闰八月,他又下诏,停止了各地在冬季到来之前向朝廷派遣的“冬季供奉使者”,除了每年新年各地派往中央的贺使以外,县里派往郡里、郡里派往都督府的使者,也全部停止。在刘裕在位期间,他还分别于永初元年十二、永初二年四月、五月、六月、八月,亲自到延贤堂或者华林园审理案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刘裕发现法律规定的杖刑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轻重不一的情况,他下诏要求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办法。永初二年十月,刘裕还下诏:“对于应负兵役的人死亡或者逃跑的,过去要牵连该人的很多旁支亲戚,以至于无休无止。如今,对于犯罪充军、全家应该服劳役的,交给有关部门统领即可;如果本户无人或者根据法律不用让亲属连坐的,不得再行牵连他的其他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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