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花招是不及时公告。这种案例不胜枚举,近年来著名的便是“杭萧钢构”(600477)。2007年1月至2月初,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举行了多次谈判。2月8日,双方就安哥拉项目合同的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工期等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2月10日至13日,双方就合同细节进行谈判,并于13日签署合同草案。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金额高达313.4亿元,而杭萧钢构2005年度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只有15.16亿元,这个合同的签定对于公司的盈利会产生多大的变化可想而知。按《证券法》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注意,时间要求是“立即”!不知道是因为杭萧钢构公司高管的法律知识欠缺还是汉语水平不够,公司并没有按照这一条款来执行。2月13日,因公司股价连续两个涨停,上海证券交易所询问公司有无经营异常情况,公司很泰然地声称没有异常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作进一步的了解,并提醒公司如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公告,但杭萧钢构公司一直到2月15日才披露正在商谈一个境外合同项目(而且内容还有严重的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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