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国有企业或国家拥有股权的企业的经营者之行为,不得与企业或国家财产有“利益冲突”。此种利益冲突行为包括自己另外经营同业竞争的企业、有供销关系的关联性企业等。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公布详细的规章,详尽地列举列入禁止之列的“利益冲突”行为。
43.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公布详细的规章,对国有独资企业或国家拥有股权的企业的经营者,作出详尽的“竞业禁止”的规定,其中包括辞职或被解职以后在多长时间内不准在非国有企业内担任何种职务的规定。
44.使用国有财产的企业如果为其股份在股票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该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政府的证券监管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市场交易价格公开地买卖本企业已上市交易的股票;
使用国有财产的企业如果为有私人股份的股份制企业,为促使经营管理人员为企业长期发展着想,持有该企业股权的国有财产经营机构可以作出规定,允许该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该企业现行的股份转让价格购买不超过相当于其正常年工资几倍的股份或未来行使的股票期权。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公布详细的规章,严格地限定此种购买和出售股权或股票期权的数量、价格、时间及有资格购买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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