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9-07-10 01:23:25
接上篇继续,唉,耽误了太久啦,见谅见谅。
上篇说道,经理因为一个仅仅五十元钱而导致的流产交易火冒三丈,而开会要求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前,或者说在双方见面之前,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交待清楚。
其实,一直以来,在中介行当中,有个传统就是说,成交大过天,只要能签合同,其他的一切都不重要。因此,在许多交易当中,如果客户或业主不提出问题,业务员当然也会能免则免。一般来说,业务员会评估业主或买家的承受能力,如果经济能力好点的,个性比较不那么细致的,可能就会在签约前不主动提出某些支出。总的说来,一切都是为了成交。
在许多中介和买卖双发发生矛盾的系列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因为合同签了,突然就会冒出许多莫名其妙的费用,看似好像都不多,等这里加点,那里加点最后发觉其实无缘无故的支出多了好多钱。但是这个时候主动权都在中介手上。首先是合同已经签订了,很多买卖双方也怕麻烦,好容易看好一套房,花了那么多精力,如果成交作废的话,还得再重新找寻太累了,所以很有一些客户在钱可承受的范围内可能也就认了。而往往这些在签合同之前很可能是谈不拢的。其次就是即使有一方认为出多了钱,宁愿不成交了,可中介费还是一分钱跑不了的。客户没有意识到的问题,也就不会写进合同中作为违约责任,即使要打官司,中介方的赢面还是不小的。再次就是很多中介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收了中介费了,后面的问题慢慢谈也就无所谓了。总之钱到了别人手里,要吐出来,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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