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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6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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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等是“汉人”,主要指中国北部特别是原金朝辖地的民众,包括了汉族、女真族、契丹族、高丽族等;除此以外,也包括较早被蒙古人征服的云南、四川大部分地区的民众。(“无心插柳柳成荫”,“汉人”分等使契丹、女真融入了汉族,加速了“汉”族的融合,先前仇怨,慢慢消泯于身份一致的认同之中)。第四等,也是最后一等,是“南人”,泛指被元朝最后攻下的南宋辖境内的人民,他们被元朝统治者和前三等人蔑称为“蛮子”(蒙语“囊加歹”)。在元朝,“南人”泛称前面的三种为“北人”。

元朝的民族压迫,十分残酷。据《元典章》记载:“诸蒙古与汉人争斗,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蒙古人打死汉人,一般就罚数下杖刑或出兵役抵罪。反之,如果汉人打死蒙古人,根本不问原因,一律处死抵罪,并没收家产交予蒙古人处理。

自1279年开始,在平毁所有汉地城郭后,元廷又下令汉人士兵平时在军中也进行武器管制。过了五年,元朝下令汉人禁持弓箭,连各地庙宇神像手中的真刀真枪也被追缴入库(估计关庙中关老爷的大刀也被木刀所替代)。不久,元朝又在昔日女真和南宋辖地收缴所有武器,除把质量好的刀剑归蒙古人使用及上缴兵库外,其余一律销毁。元成宗时代,在元朝两都宿卫军中充值的汉人也不得持弓箭“上岗”,最后甚至规定汉人二十家(一甲)才能使用一把菜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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