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权力的制衡、监督必须掌握下列原则:1。尊重人性,不依赖自觉性,依靠法律机制对掌权者进行相应地分权制约、监督审查;2。制约、监督的主体与被制约、监督的对象之间不得有任何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上的牵连,在经济来源和人事任免上不受被制约、监督对象的牵制,以保证制约、监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3。任何制约、监督力量其本身也必须接受来自第三方力量的制约、监督,没有任何人、任何团体可以超脱被制约、监督的范围。在所形成的制约、监督与被制约、监督的环形关系链中,第三方的利害关系不能受制于被其监督、制约的第二方的制约、监督对象-------第一方,否则,这种连锁互动关系就会破坏制约、监督作用,第三方与第一方的关系距离越远越好,二者利害关联越远,越能保证制约、监督的效果。在这三个原则的基础上还要有一个衡量制约、监督效果的评价标准,被制约、监督对象的犯错率、犯罪率的高低可以体现出制约、监督主体的力度、作用和效果。
腐败就是利用职权做交易来谋取私利。腐败不是专制国家的专利,在民主法治国家也同样存在,区别在于:专制国家的腐败更普遍、更深入,这是因它的权力制度与意识形态所决定的。法治国家的腐败主要源于对权力制约的程序性与技巧性原因而造成的;前者是大腐败(最高统治者本身的专制、独裁)前提下所引发的普遍小腐败,腐败是社会的普遍现象。后者是基于基本公正、民主的基础上,在法制的框架中,因对某些具体职位权力的制约不够完善而产生的特殊现象;治愈前者需要动大手术,治疗后者只需适当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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