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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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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毛泽东不过是山大王,可哪个山大王会制定宪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表明:这个国家与其政府,完全采用现代国家的政治体制。检察院、法院、内务部、裁判部,司法体系相当完整。

一个特殊的部门是国家政治保卫局。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国家政治保卫局是中华苏维埃组织的一部分,是苏维埃特别组织之特别机关。这个机关是在政府领导之下进行公开的、秘密的与一切军事的、政治的、经济的反革命作斗争,和保卫苏维埃政权的一个机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规定:国家政治保卫局“在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管辖之下执行侦察、压制和消灭一切反革命组织活动、侦探及盗匪等任务”。“国家政治保卫局及其各分局和特派员,是代表政权侦查、接受与处理一切反革命案件的。”这就是说,一般刑事民事案件归其他司法部门管辖;而反革命案件,统归政治保卫局管辖。

不要以为中共的情报、保卫工作总是秘密工作,这“国家政治保卫局”,就是一个公开机关。过去讲“合法斗争”、“非法斗争”,说来说去都是国民党的法,从现在起,共产党自己的共和国颁布了自己的法律,也要公开合法执政了。

当时,新政权面对的主要斗争就是革命与反革命的斗争,所以,国家政治保卫局这个“特别组织之特别机关”,权力就非常之大。保卫局的侦察部门有专职侦察员,检查出入苏区的人员和物品,还派遣情报人员深入敌区。极为特殊的是“工作网”,即由保卫局在党政军群各组织中设立的耳目。保卫局的执行部门负责逮捕、关押、预审工作。保卫局还有一支直辖的武装力量“政治保卫队”,负责保卫党政军机关与首长的安全,党中央、政府、军队首长的警卫人员都由保卫局安排“特务员”担任,各级领导干部身边配备的人、马匹、短枪、马刀,统由保卫局规定。国家政治保卫局的组织原则,是“完全集权的代表”。“国家政治保卫局的上下级关系,除特别障碍外,是一贯的垂直系统,下级对上级的命令绝对服从。”国家政治保卫局在地方政府、红军部队,都有派出机构或特派员,地方政府和红军指挥机关无权改变和停止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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