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游击根据地组成一个军区,其下分为几个军分区,军分区之下分为几个县,县之下分为几个区的情况,军区司令部、军分区司令部、县政府、区政府的系统是隶属关系,武装部队依其性质分别地隶属之。它们之间的指挥关系,根据上述的原则,一般的方针集中于上级;具体的行动按照具体情况实施之,下级有独立自主之权。上级对下级某些具体行动有意见,可以而且应该作为“训令”提出,但决不应作为不可改变的“命令”。越是地区广大,情况复杂,上下级距离很远,这种具体行动就越应加大其独立自主的权限,越应使之多带地方性,多切合地方情况的要求,以便培养下级和地方人员的独立工作能力,应付复杂的环境,发展胜利的游击战争。如果是一个集中行动的部队或兵团,其内部指挥关系,适用集中指挥的原则,因为情况是明了的;但是如果该部队或该兵团一旦分散行动,便又适用一般集中、具体分散的原则,因为具体的情况无从明了。
应该集中的不集中,在上者叫做失职,在下者叫做专擅,这是在任何上下级关系上特别是在军事关系上所不许可的。应该分散的不分散,在上者叫做包办,在下者叫做无自动性,这也是在任何上下级关系上特别是在游击战争的指挥关系上所不许可的。只有上述的原则,才是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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