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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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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十月,王安石又推出青苗法.青苗法,实际上唐代宗时代已经有此名制,"税青苗钱以给百官俸".宋代的陕西转运使李参因为"部多戌兵,苦食少,令民自度麦粟之赢余,先贷以钱,俟麦粟熟输之官,号青苗钱.经数年,廪有余粮",但仁宗时已经置行不用,惟恐此法用久生弊.王安石青苗法,在夏秋未熟之时,借钱给农民,以酌中粮价折合,收获庄稼后加息十分之二还粮或者还钱,每年夏秋两次,随两税交纳官家.实际上,越穷的民户,借额越少,而有田有地的人家借额反多,为此,又辅以"抑配"等方法,下死规定,强迫借贷交息.

此法一出,司马光大力反对,他指出其中的弊病:闾里刁蛮富民借钱给穷人收利息,还能蚕食穷困之人,何况以国家的名义依仗法令之名强要人借钱,此举太过份.大文豪苏轼也上书,指责制置三司条例司本身的创建就是床上架屋,致使"民实惊疑"、"吏皆惶恐",青苗法完全是"亏官害民"之举.(苏大学士反对新法不遗余力,常常作诗讥讽,也得罪不少人,"乌台诗案",老苏被人告发,御史弹劾,险些掉脑袋.多亏曹太后相救,神宗本人宽厚,苏轼才免挨一刀.宋朝御史台建筑是黑色,故称"乌台",乌台诗案,即由此得名).反应最强烈的当属外出作官的老宰相韩琦,他一一罗列青苗法之弊,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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