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暴力现象,从远古绵延今代,没有断绝,恐怕也不会消失。
暴力的表现有两种:非理性的和理性的。
先说非理性。非理性暴力,起源于报复的本能,当受了伤害及严重威胁,而一旦从伤害和威胁中脱险,并反过来对对方取得支配地位时,原先积聚起来的由仇恨和恐惧组成的巨大能量,就会寻求某种释放与宣泄的途径,这时候就产生各种非理性暴力的表现。如屠城、杀降、烧掠、奸淫、虐俘,如形形色色的酷刑。这些行为虽然目的也是给对方以惩罚,但采取的手段远远超出其目的所需,而包含巨大快感,是对自己心理的额外补偿。这种快感与心理,以暴力本身为满足对象,或者有意渲染和推崇暴力,以至于最后暴力自己就成为目的。这时,暴力是一种邪恶。
但也存在并不邪恶的暴力,即理性的暴力。理性的暴力有两个特征:第一、起自于维系社会正义平衡的需要;第二、不含宣泄、渲染暴力的成分,相反它的施行还有意降低暴力对人的恐怖心理作用。从本质上说,国家机器都具有暴力的内涵,它在防止动乱、打击犯罪和惩罚其他破坏法律之行为时,必然使用暴力。但如果它立于理性,则其使用一定是有序、中肯和收敛的。例如在理性暴力意识下,许多现代国家废止了死刑,即便不能废止的,也尽力削弱死刑中超出惩罚目的之外的炫耀恐怖的因素,中国近年渐以药物注射代替枪决的死刑执行方式,就是基于对国家暴力的理性化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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