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大人的这些法规,正如我说过的那样,是在六月底颁布的,并从七月一日起实施,如下,(亦即)
由伦敦市市长及参议员
酝酿并颁布的法规,
关于传染病瘟疫。1665年。
鉴于我们已故君主詹姆斯国王在位时的幸福记忆,一项有关瘟疫感染者慈善救护和安排整顿条例得以制定;据此授权于治安推事、市长、市政官及其他行政负责人,在其各自职权范围内,任命检查员、搜查员、看守人、管理员、下葬人,负责受传染人员及地区,并责成各位宣誓履行其职责。该法令也批准发布其他命令,出于他们根据目前需要所作的考虑。眼下出于特殊考虑,为了防止和避免传染性疾病(但愿全能的上帝会来帮忙),认为如下这些官员获得任命,这些规定随后得以严格遵守,是非常合乎时宜的。
各教区指派检查员
首先,我们认为这么做很有必要,故而加以规定,各教区参议员及其代理议员,还有各区的区议会挑选指派一名、两名或多名品望良好者,以检查员之名义,持续履行其职务至少两月之久:倘有任何合适人选受到指派,不愿承担该职务,上述当事人固辞不受,则被课以监禁,直至他们随后遵从为止。
检查员之职
此等检查员须向参议员宣誓,要时时查询并弄清各教区有哪家房屋受到侵袭,有谁患病,患有何种疾病,要做到透彻了解的程度;万一有疑问发生,要下令禁止接触,直至病情得到证实:若发现有人身患传染病,则下令警察关闭其房屋;若发现警察怠慢疏忽,则即刻告知该区之参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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