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对外援助法案》的《休斯-瑞恩修正案》要求,启动秘密行动时需要总统调查令。按照该修正案和后续立法的规定,调查令必须说明总统已经确定“在外国采取的行动,对于美国的国家安全是重要的”,然后要描述行动范围(被作为目标的某个国家或多个国家)和行动须知。调查令还必须详细说明将重点参与项目实施的每个美国政府机构以及是否有重点参与项目的第三方;调查令不可以授权违背宪法或美国的任何法规。自1991年以来,根据《国家安全法案》的标题五,总统调查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且不可以授权对秘密活动进行追溯,紧急时刻除外,因为此时的口头调查令只有最多24小时效力。图19.2显示了某调查令,其支持与伊朗“温和派”建立联系的尝试。
图19.2 关于伊朗的总统调查令
调查令最初由中央情报局的行动处来准备,这是行动处某个提议的结果,也是对中央情报局局长所提要求的回应,而中央情报局长反过来则要回应国家情报总监或总统的要求。1986年,中央情报局的《情报研究》上有篇文章称,任何一份被提交的调查令离开行动处之前,要经过秘密行动策划小组(Covert Action Planning Group, CAPG)的审查,该小组是由助理副处长、高层部门领导和那些实际负责调查令及其最终实施的个人组成的理事会。调查令得到秘密行动策划小组的批准之后,将被发送给中央情报局的最高管理层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然后再发送给局长,最后再发送给国家情报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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