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隐私权和公民自由以及透明度的敌视,并非只限于联邦政府的情报和国家安全部门,或者只限于联邦政府。无论是在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哪个层面,可预料的是,不管是态度开明的还是保守的政府,都支持想要搜集更多公民信息的部门,以及在没有法院批准的情况下获得更多行动授权。
近年,在更多引人注目的最高法院案件中,有一件是美国政府诉琼斯案。该案事涉未经法院许可部署执法设施,即在一名贩毒嫌犯的车上安置全球卫星定位追踪器,当时该车停放在嫌犯的宅院里。最高法院在2012年1月裁决,这一行动等同于《宪法第四修正案》中的搜查。其后,上诉庭认为类似搜查需要得到法庭许可。在早前的另一案(凯洛诉美国政府)中,联邦政府一名特工为地方警察提供了一套热成像装置,该装置被用来测定某大麻种植嫌犯住宅的高热水平。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数裁决,这种行动等同于《第四修正案》中的搜查,从而推翻了最终的罪名。
对公民行为实施大规模信息搜集行动。不仅限于联邦调查局和国家安全局。自从尼克松总统在1970年签署《银行保密法》后,美国所有金融机构都被强制要求提交货币交易报告,列明每笔超过1万美元现金往来的每一位顾客的姓名、住址、银行账户数据以及社会保险号。据报道,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在2013年要求得到各银行的记录,以及至少1000万名消费者的购物信息。这一行动堪与国家安全局比肩。搜集的数据包括信用卡、房屋抵押贷款信息以及诸如撤销贷款、活期存款透支等金融产品。报道还称,“金融消费者保护局通常在检查各美国银行时要求提交这些报告,强令它们遵从要求,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制裁”。该局局长的论调与联邦调查局和国家安全局大规模信息搜集方案的辩护者类似:“说我们跟踪个人消费者或者侵犯其隐私权,这个提法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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