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操,这么恐怖啊?那你们公司……”我担忧道。
“所以要裁员咯,我怀疑招我过来就是来给他们干这种‘脏事’的。”妙妙气呼呼地道。
“难道……国家对这种事情不闻不问?老百姓的利益怎么保证?总不能老板携款潜逃就万事大吉了吧?”我越想这事情就越觉得不对啊,这可是赤裸裸的金融诈骗啊。而且金额如此巨大,为什么国家法律就没有做这方面的规定来防范呢?
“管?怎么管?最近听国家出台了一个什么意见征求稿,它其中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什么意思呢?就是,非法集资参与人应该风险自担,并不是他们投资的钱就必须没收,缴纳给国家。这个规定的本意,是国家不会为投资人兜底,不会承担本属于集资饶经济责任,但国家会监督、强制集资人退赔。另外,这个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非法集资人自行清退。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未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资金清退工作。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登记。近期比如钱宝网,云联惠等,在出事后都开展了投资惹记工作。当然咯,这个条例仅仅只是一个意见征求稿,所谓意见征求稿,意思就是并没有生效。我们真正应该参照的,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丨安丨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它有这么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饶集资额比例返还。’。”妙妙又从手机上翻出了一篇文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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