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邈点头道:“正是,粮草送到南阳去了,多走了三百余里路,致宜阳驻军断粮旬日饿毙三人。”
勘审官在秦法中反覆查找,也找不出相关的治罪条文,但程邈之举确实是令那三人饿毙的源头不能不罚。左思右想后,勘审官拜谒了专一执掌律法答问的国府法官。领事的法官仆射聚集了全部十名法官,会商半日,最后的答覆是:程邈之罪,法无条文,案无先例,得廷尉府酌情处罚。
勘审官很是无奈,只得报给了老廷尉。老廷尉苦思三日,拟出了一则判罚书令:下邦县丞程邈,不当以非官定书体书写公文,以致大军断粮旬日,饿毙士卒三人,处下狱待决。
宣刑之日,程邈不服,当庭质询老廷尉:“何谓官定书体?秦国有文字以来,国府几曾明定过书体写法?遍查官署公文,天下八书皆有,何独以在下之隶书定罪?”
老廷尉素称铁面执法,思忖半日,遂将判罚书中的“非官定书体”磨去,改成了“非公认书体”。
但程邈还是不服,气昂昂的为自己辩称:“秦政求实效,有用便得公认,既往隶书皆得官府认同,我书便何以不是公认?”
老廷尉左右思忖,最后索性直白判定:程邈写字,致人错认,故罪。
程邈还是不服,“我没写错,是他要认错,我何罪哉!”
老廷尉拍案道:“饿毙士卒由你而起,此乃事实!认错者有罪,写字者岂能无罪?先下狱,老夫后报秦王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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