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的问题比“官位”来得大,讨论起来也困难得多。让我们首先设法来定义。
如果我说“荣誉感是外在的良心,而良心是内在的荣誉感”,相信很多人会同意我的话;但这只是徒有虚名的定义,并未真正探入问题的根本。
我更喜欢如下定义:荣誉可分主观和客观两面,从客观一面说,荣誉是他人对我们的评价和观感;就主观一面而言,荣誉感是我们对这种评价及观感的重视。从后者看,做一个有荣誉感的人要经常运用有益于人类的影响力,虽然此种影响力绝不仅限于纯道德的一面。
除了少数极端腐化的人之外,每个人都有羞耻心,而且荣誉也是一种公认价值。此种现象的原因如下:完全靠自己,一个人所能成就的必然有限,这就好比在孤岛上的鲁滨孙一样,尽二十年之力,也只能求得自身温饱而已。唯有在社会里,人方能完全发挥力量,并且获得很大成就。从人有了意识起,他们就明白这个道理,在心中升起了在社会中成为一个有用分子的欲望,他们希望自己有能力尽义务,而且也能享受社会的利益。成为社会中的有用分子,必须做两件事情:
(一)完成人之为人的根本责任;
(二)完成个人在此世界中的特殊地位所应尽的职责。
然而,人们发现,决定他们是有用的,不是他们自己而是别人的意见;于是,他们尽力讨好他们所看重的世俗,以期给别人留下好印象。这样,就产生了人性中内在的和原始的特征——荣誉感,或者从另一个角度称它为羞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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