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由于某些理由,罪犯在科学的领域中并没有公民权;只有当他们自愿屈就一种假设的谦逊,一种为了体验而预备的立场、一种有限制的虚构,通向知识领域的途径和其中特定的价值,才能得到认可,不过,依然要加上一项限制,这一切都必须接受警察的监督,由于我们的不信任,必须让警察来监督。
更确切地说,这岂不是暗示,只有当罪犯不再是一个罪犯的时候,才能获准进入科学领域吗?难道只有在一个人不再负有任何罪名时,才能接受科学精神的训练吗?大概是这样。我们看得出来,科学也必须以一种信仰为基础,“没有前提”就根本没有科学。我们无法预先断言“真理是否必要”这个问题,必须在原则、信仰或确信可找到解释的诸般情况之下,才可论定,“没有比真理更为必要的,相形之下,其他事物只有次等价值。”
这种追求真理的绝对意志究竟是什么呢?是不让我们自欺的意志吗?还是不欺人的意志?
假如我们被概括在一般法则之下,追求真理的意志也可以解释为这种形态:我不欺骗!尤其是“我不欺骗自己”。
可是,为何不欺骗呢?为何我们不能被欺骗呢?我们必须注意到前后两个问题的原因,属于不同的范畴:一个人不愿自己被骗,在这前提下,被骗是有害的、危险的或致命的,由此看来,科学是一种谨慎、预知与实用的延伸过程,大概有人反对这种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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