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政府官员,自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以下,属于为国家办事者,俸禄统由大司农支付,其费用当然比后宫妃嫔为巨大。
凡内廷及外朝所需日常用品,例皆各自向郡国民间采购。诸官各自为市,由于政府人员及王室人员在市场上大量抢购物资,使物价不断飞跃,为了平抑物价,控制商品的运销,因此在汉武帝时设立了均输制度。
1.均输、平准两策
武帝实施均输法在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试行;五年后,即元封元年由大司农桑弘羊奏请批准,正式在郡国各地设置均输官实行。
古代各地要向政府贡上当地土特产。南北各地方政府要向中央政府输送贡物。由于路途遥远,运费比本身货物还贵;或因运输途中时日耽搁过久而中途腐败,因此实行均输法。
这情况在《盐铁论·本议篇》已提到说:“大夫曰,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方物贡输,往来烦杂,物多苦恶,或不偿其费。”
所谓均输法,即将民间进贡给各地方政府的土产,有用不完者,中央政府规定不必再运送京师,可送到中央政府派驻各地的“均输官”那里暂时储存,随时听候京师命令。数量过多的某些项目,便可在贡地附近卖出。譬如广东的土产可在江西地区出售,将款项上缴中央。又如山东省的织丝,每年王室需用若干,如有剩余的便可在附近地区售出,得款归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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