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的财政制度多承袭西汉旧轨,无大改动。其国家财政收入方面,主要有下列三项:
1.田租收入:东汉初,因战费等支出浩大,田租征收十分之一。至建武五年(公元29年),以屯田相当成功,仓有余粮,翌年十二月复西汉旧制而收三十分之一。其征收方法为“以亩定税”。
至章帝建初三年(公元78年),征收办法改为将全国田地按土地的肥瘠分为上中下三等,对不同收获量课以不同税率,使肥田多纳租,瘠田少纳租,较为公平,可说较西汉为进步。
桓帝、灵帝时,田租之外,还征收临时附加税。桓帝延熹八年(公元165年),每亩加征铜钱十文(即十钱)。这就是《桓帝纪》所载的“初令郡国有田者,亩敛税钱”。
灵帝中平二年,因皇宫大火,宫门等烧毁,因此又加“税天下田,亩十钱”。田赋附加,遂由此开始。
2.盐、铁征税:东汉时期的盐铁专卖,只实行了一个短时期,由于章帝元和年间财政困难,在公元84至86年间,施行期极短。和帝即位,章和二年,即废除专卖而改为课税。当时冶铁业除了政府制造兵器、车马用具及生活用具外,其余均由人民自由经营。
至于酒的专卖,因东汉常有自然灾害,地震水旱,经常发生,以致粮获不丰,政府禁止卖酒,也不征税。
3.卖官鬻爵:东汉之卖官鬻爵,较之西汉更甚。桓、灵二帝时,宦官弄权,政治更为败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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