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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唐代经济(唐:公元618~907年;五代十国:公元907~979年) 六、五代十国后周废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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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的屯田法继承自唐代,但比唐代已有所改进。中国历代重视屯田者,很多是为了边境的军事防御。但唐代到了晚期,屯田的成效已不显著,即所费多而收益少。唐德宗贞元十七年(公元801年),刘禹锡为淮南节度使,杜佑上了一个奏章,请求废除楚州的屯田。大意是说,营田(即屯田)本是为了足食,如今徒有靡费,却没有丰收;刈获所得,却无补国用。甚至连种子也得乞求于官府,权衡利害得失,此种屯田制度,早就应该废除。

后来德宗将荒弃的土地改为出租给农民,鼓励各州县努力增产作为地方官升官的考绩。

五代各国的屯田制,承袭自唐代,稍加改革。当时有“屯田务”之设,由户部派官员负责安排开辟荒弃未用的田地或没收犯法者的土地加以垦殖,并招聘屯田户垦殖之。

后唐明宗长兴二年(公元931年)颁布文告曰:“凡置营田,比召浮客。若取编户,实紊常规。如有系税之人,宜令却还本县,应诸州府营田,只许耕无主荒田及召浮客。此后若敢违越,官吏并投名税户,重加惩断。”

照当时规定,凡参加营田户的,可不受地方政府的管辖,即使刻意逃避政府的赋役,州县官吏也不能加以干预。因此当时受户部管治的所谓屯田,实际是豪强地主兼并了农民的土地,并大量招请国家的编户来为他们耕种,利益归豪强所占,国家得益甚微。因此后唐明宗出了上述明令,只准“召浮客”而不得“取编户”,以减少“容庇奸盗”及豪强的巧取豪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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