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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唐代经济(唐:公元618~907年;五代十国:公元907~979年) 九、唐代的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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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颜真卿首征盐税

唐玄宗开元年间,颜真卿是唐代第一位征收盐税的官员。当时他担任河北招讨使。时安禄山叛军已攻入黄河以南地区,而颜氏仍在河北抗敌。因河北沧县产盐,遂征收盐税以充军费。

当颜真卿在河北推行盐政时,玄宗时任职江淮租庸使的第五琦,遂在肃宗乾元元年(公元756年)时袭用颜氏此制,制定盐法。当时他已任职盐铁铸钱使。他推行盐政之法是:规定制盐人要向政府呈报,另立户籍,谓之“亭户”。即包括制盐的游民和旧盐户,都要登记入册籍内,即为“盐户”。即由民间产制盐,但不得私卖,须由政府收购及运销。

当时由“亭户”卖给政府的盐价是斗盐十文钱。《唐会要》中记载说:“天宝、至德间,盐每斗十钱。乾元元年,盐铁铸钱使第五琦初变盐法,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免杂徭,盗鬻者论以法。及琦为诸州榷盐铁使,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

政府将收购自亭户的每斗十文的盐,增价十倍卖给商人,即斗盐110文钱。此即变相的抽盐税,即第五琦所定出之法。

讲起盐政,可分为两部分:一是盐的专卖制度(即国营官卖);二是盐的征税制度(即由民间自由卖,由政府抽税)。

《管子·海王篇》可说是中国历史上讲盐政的老祖宗,书中虽明说是官卖,但仅是理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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