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在测量自己周围事物的长度时,常常根据自己身体的特点,以人体某部位的长度作为计量事物长度的标准。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对此有详细的解释。
“寸”字小篆字形作“”,由“又”“一”两个构件组成,“又”是手形,“一”是指事符号,以指示寸口的部位。《说文解字》说解为:“寸,十分也。人手却一寸动脉谓之寸口。”意思是从人的手腕向后退手的中指中间一节的长度,是脉搏动感强烈的地方,这就是寸口。从寸口到手腕的距离,每人各不相同,因此规定中等身高之人的寸口离手腕的距离为一寸。可见,寸的长度规定源于人体部位。
《说文解字》把“尺”字说解为:“尺,十寸也。人手却十分动脉为寸口,十寸为尺。”《大戴礼记·王言》又有“布指知寸,布手知尺”的说法。由此可以知道,古代的一寸大约相当于常人中指中间一节的宽度,一尺大约相当于张开手掌后,从拇指指端到中指指端之间的长度。
“咫”字《说文解字》说解为:“中妇人手长八寸,谓之咫,周尺也。”意思是一咫的长度大约相当于中等身材的妇女的手掌长度,周代的一尺就是一咫,也就是八寸。
“寻”的甲骨文字形作“”或“”,像平伸两手测量事物长度的样子,“寻”作为一种长度单位,其长度相当于一个人平伸双臂时,从一只手的中指尖到另一只手的中指尖的距离,这个长度大约相当于人的身高,一般人的身高是古制的七八尺(西周和秦代,一尺约合今天的23.1厘米,七尺相当于现在的184.8厘米)。因此,一寻的长度,有的认为是七尺,有的认为是八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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