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忠实履行法官职责
在一开始我想首先把两个问题放到一边,因为它们并非本法庭所应面对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如果有罪判决被维持的话,是否应该给予被告行政赦免。在我们的政府体制下,这是最高行政长官应该回答的问题,而非法官应该回答的问题。因此,我不同意首席法官的做法,它实际上是在指示最高行政长官在这个案中应该如何做,并指出如果这些指示不被听从则会产生不当之处。这会导致政府职能的混乱——司法机关是最不应该犯职能混乱错误的机关。我想说的是如果我是最高行政长官,我将在赦免的路上走得更远,而不是停留在人们提出来的恳求上。我会宽恕本案所有被告,因为我认为他们已经为他们所犯的任何过错付出足够的代价。我希望大家理解,上述这些评论是我作为一个公民个体所做出的,只不过由于职责的原因,刚好熟知这一案件的事实。在履行法官职责过程中,我的职责既不是向最高行政长官发出指示,也不是考虑他可能做或不做什么,在做出决定的过程中,我必须完全受到联邦法律的控制。
第二个我不想讨论的问题是关于这些人所作所为的对错善恶问题。这同样是个无关法官职责的问题,因为法官宣誓适用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在将这一问题放在一边后,我想我无须发表太多评论就可以有把握地反驳我的同事福斯特观点中的第一部分,同时也是更为诗意的部分。他的论证中所包含的不切实际的因素,经过我同事唐丁严肃认真分析之后,已被充分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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