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让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
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
我的同事们似乎认为,本案的首要问题就是紧急避难抗辩。因此,他们长篇大论地讨论探险者们是不是由于紧急避难而杀人的。但是我稍后会说明,他们完全误解了本案。紧急避难不是杀人的正当理由或免责事由。因此我们甚至无需讨论探险者们是不是由于紧急避难而杀人。伯纳姆、斯普林汉姆和其他人在这方面的努力都是白费力气。
斯普林汉姆承认这一显而易见的事实,即本案并非一个自我防卫的案件,但是他转而又说本案是一个“自我保存”的案件,好似这一新的短语本身有什么启示。海伦认为本案是自我防卫的某种未命名的变体,好像在她看来,把本案与自我防卫这一历史悠久的正当理由联系起来不用怎么费力就能让她的主张成立。但是本案并不是一个有关紧急避难或者自我保存或者自我防卫的案件。它是一个有关平等的案件。如果说它关系到某种自我保存的权利,那它关系的也是这种权利在洞里的不平等确认。存活下来的探险者将他们自己的生命看得比威特莫尔的生命更为珍贵。本法院不能认为,纽卡斯国及其法律会支持这种暴戾和自私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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