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容云能够理解总署选拔驻这几个国家的海关参赞考核以上内容的用意。
一、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四个国家的通用语言都是英语,驻这几个国家的海关处工作人员自然要能够良好的使用英语。
二、海关的工作方针是“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其中的“服务经济”,是国家要求海关工作为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基本要求之一;作为驻国外海关处的参赞,也应当掌握一些国际贸易知识。
三、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它和“英美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适用、判例地位、法律分类、法律编纂、诉讼程序等方面有显著的不同;而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均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在适用这种法律体系的国家工作,自然要熟悉该国的法律。
四、面试的考核,全世界都大同小异,无外乎在特定场景下,以考官对考生的面对面交谈与观察为主要手段,由表及里测评考生的知识、能力、经验等有关素质的考试活动。
尤其令慕容云感觉眼前一亮,俨如柳暗花明的是“通知”中的这一项内容:“驻外参赞赴任时可以携带配偶,配偶可以在原单位停薪留职,总署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安排参赞配偶在国外期间的工作或给予相应的补贴。”
慕容云在过去的工作中认识几位驻外海关处的参赞,他们大都在国外工作了十年以上;因其工作的特殊性,如果本人愿意,工作中又没有什么失误,一般情况下自己不提出申请,总署是不会将其调回国内的;许多同事一直在国外工作到退休,甚至有的回到了国内,其子女却入了驻在国的国籍,当然,这些国家都是一些欧美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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