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诺德·贝格比把弗雷德丽卡那份可怜兮兮的陈述改写成一份工整的离婚申请书。
高等司法院
遗嘱检验、离婚与海事分庭
(离婚庭)
上呈高等法院
1965年4月1日
弗雷德丽卡·瑞佛离婚申请说明:
(1)离婚上诉方、呈请人弗雷德丽卡·瑞佛于1959
年10月19日,与奈杰尔·瑞佛(下文中称作被告方),于
赫里福德郡史派森德镇教区教堂合法结婚。
(2)婚后,本申请书中上诉方与被告人曾共同居住于不同地点,最终在赫里福德郡朗巴罗布兰大宅定居。
(3)上诉方与被告方婚后育有一子,利奥·亚历山大,出生于1960年7月14日。
(4)上诉方为儿子——利奥·亚历山大——的抚育、照管与教养为量,建议以下安排:利奥·亚历山大将与上诉方居住于伦敦SE11邮区的哈梅林广场42号的房舍内,该处由上诉方与阿加莎·蒙德小姐及其女儿莎斯基亚·费莉西蒂·蒙德共同居住。利奥·亚历山大本年度9月将与莎斯基亚·费莉西蒂·蒙德一同进入伦敦SE11邮区黎巴嫩路威廉·布莱克小学就读;上诉方计划此后申请赡养费。
(5)上诉方与被告方婚后,被告方对上诉方实施过虐待行为。
(6)被告方具暴力情绪特征,频繁对上诉方施以言语纠缠、辱骂、高声嘶喊、肢体冲撞。
(7)1964年9月28日,被告方肢体攻击上诉方,造成上诉方头部、肋骨处、背部多处严重挫伤;上诉方进入浴室进行闪避,被告方关闭家中主要电源,对上诉方施以恐吓,并将上诉方禁锢于浴室内长达几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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