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期,云南、贵州、两广、湖广以及四川等地,自然条件差别甚大,民族众多,除居有汉族之外,还有苗、瑶、彝、傣等少数民族,他们的社会发展也极不平衡。我们在前文提到过,元代曾经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土司制度,进行管理。
明朝初年,太祖朱元璋用几十万大军平定西南各省后,为了加强控制这些地区,于是承袭了元代的统治制度,设置土司进行管理。朱元璋下令,凡是西南夷的世袭首领前来归附的,即用原官授之。为了便于控制,到了洪武末年,这些土司被分为了武职土司与文职土司两个系统,其中以武职土司为主,文职土司为辅。武职土司有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及蛮夷长官司等,隶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再上达到中央政府的兵部;文职土司有军民府、土州、土县,隶属于各省的布政使司,然后再上到中央政府的吏部。明朝中期以后,文职土司地位有所上升,有的也可以统辖武职土司,当时的永昌军民府就辖有四个安抚司与三个长官司。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明朝中央政府规定了文武土司的职官区分,但实际上,土官们并没有依照明朝政府的这一规定按文武分职行事。
土官多数为世袭,少数选用。世袭者是世居本土的酋长,被选用的多为外地流寓本土者。土官的袭替,依例需经批准,九品以上虽在万里外,也应赴京受职。土司还有缴纳赋税、定期向明朝朝贡、修筑驿道、服从征调的义务。如果不遵从法度,朝廷则予以制裁。但对各自境内的治理,则皆因其俗。关于土官的考核,由土官本衙门将土官的事迹验实后,申报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进行。土官的升迁,主要是以政绩优劣区分尊卑等差。如果土官帮助朝廷征伐有功,便能擢升较高的职位,官署也可升格。另外,土官级别的高低,还和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及与朝廷的依附程度有关。地处腹里的土司,接近内地,朝廷威力所及,所授官职就较低;地处徼外的土司,朝廷威力不及或较弱者,则往往授以高职。为有效地控制各级土官,明廷还在土司设置流官佐治。各宣慰、宣抚司中的经历,安抚、长官司及土州中的吏目、土县的典史等官员,大多由流官担任。少数土府州还同时设置了两知府、知州、知县,流官负责掌印,主府、州、县事;土官则专司土民及巡捕盗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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