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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变法与党争 七 新政暴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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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二年(1069)九月,实施青苗法,引起朝廷内外一片反对的浪潮。

青苗法是用政府籴常平米的本钱,春散秋敛,借与农户,出息二分,本意在于青黄不接时,救济农民的困乏。不料付诸执行,官吏竟将此一优良的社会融资政策,变作政府放债取息,增加库收的工具。二分利息,本已不轻,照韩琦说:“春贷十千,半年之内,便令纳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岁终又令纳利二千。则是贷万钱者,不论远近,岁令出息四千。”则政府竟自成了盘剥重利的高利贷,难怪范镇要说:“物议纷纷,皆云自古来未有天子开课场者。”

宋代老百姓的租税负担,已经非常沉重,韩琦论青苗,又说:“今天下田税已重……更有农具、牛皮、盐钱、曲钱、鞋钱之类,凡十余目,谓之杂钱。每于夏秋起纳,官中更加细绢斛斗,低估价例,令民将此杂钱折纳。……诸如此类,不可悉举,取利已厚,伤农已深,奈何更引《周礼》,谓放青苗取利,乃周公太平已试之法。”

欧阳修说:“田野之民,安知周公泉府为何物?但见官中放债,每钱一百文,要二十文利耳。若使天下晓然,知非为利,只乞除去二分息,但纳本钱。”

青苗法不但重利盘剥,实行后,产生一个最大的流弊,就是“抑配”,即强迫摊配。原来诏令规定青苗钱的贷放是“取民情愿”则与之,不许追呼、均配和抑勒。而提举使务以多散(放)为功,订立各郡的定额,州郡要达到定额,只能不分贫富,像配给一样强迫借与,又使贫富相保,终于致使贫者还不出钱流散逃亡,富者为之破产。韩琦疏言:“今所立条约,乃自乡户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陌,三等以上,更许增借。借钱一千,纳一千三百,是官自放钱取息,与初诏相违。又条约虽禁抑勒,然不抑散,上户必不愿请;下户虽愿请,请时甚易,纳时甚难,将来必有督索、同保均赔之患。”所以苏轼说:“青苗不许抑配之说,亦是空文。果不抑配,其间愿请人户,必皆孤贫不济之人。家若自有赢余,何至与官交易?此等鞭挞已急,则继之逃亡,逃亡之余,则均之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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