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祐五年(1090)六月初,苏轼读邸报,知朝廷因各路旱灾,内出手诏两道,广征言事。他便于同月初九日,怀着悲悯的心情,就地方所见病民的弊政,奋笔疾书《应诏论事状》。
他首先说:陛下即位改元,于今五年,已经三出此言。虽圣人不惜罪己,而臣子实不忍闻。因是出守外服,不能尽知朝政,所以只能就亲眼目睹的人民疾苦,州县官吏日夜在做那些伤残人民肌体,离散人民父子,破坏老百姓的生业,为国家敛怨而又毫无裨益国家财用的四事:
一、人民现欠市易被籍纳的产业,朝廷准许给还或收赎,而有司另创籍纳折纳法,使十之八九,不能还赎。
二、积欠盐钱,朝廷已许照产场本价归偿,余俱除放,但提举盐事司官执文害意,谓非贫乏,不在此数。
三、登极大赦前人户以产当酒的欠款,应该只纳官本。
四、元丰四年拣选剔除的上供和买绢,抑勒配卖与民,不住地鞭笞催缴,请依今年四月九日圣旨除放。
状末言:“以上所有四事,伏乞出敕施行,若有一件不如所言,臣甘服罔上误朝之罪。”
不料进呈此状后,经过一百零八天,杳无音讯。苏轼于九月二十七日上状查问,直至六年一月才接到尚书省札子,方知三省并未进呈,甚且说:“不曾承受前状。”事情揭穿后,三省同奉圣旨,令别具呈奏。苏轼于同月九日即上《缴进元祐五年六月应诏所论四事状》,为时已经拖过半年多了。而且,即使这是奉旨补呈之件,仍如石沉大海,渺无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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