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革的基本原因
开元、天宝之际,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同时,土地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迫使唐王朝进行了一系列的财政、军事改革。首先,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掌握的土地越来越少,均田制于是渐渐被破坏。田令规定永业田只受不还,而且二十亩永业田一般足额,口分田则严重不足额。所以每还受一次土地,国家的官田就随之减少一次。其次,从北魏到唐初,受田私有的倾向渐渐明显,尤其是唐朝永业田、口分田在一定条件下均许出卖,而商品经济的发展更助长了土地买卖的趋势,这就为土地兼并和均田制破坏提供了条件。再次,贵族、官僚强买民田,侵夺私地,非法侵占国家土地,也使大量官私土地和民间受田源源不断地流入他们手中。最后,从北魏开始实行均田制以来,几经兴废,且废而一再得以复行的条件是,国家能够不断掌握大量荒地。这一情况之所以存在,是由于秦、汉以来只有黄河流域的良田沃壤已经垦辟,而周围很多地区,尤其是南方,还有大片自然条件非常优越的土地尚未得到开发。而且中原每遇战乱,就有大量地主率宗族、部曲、奴客南逃,他们到南方很容易“求田问舍”,故在战乱结束后多不再重返故里认领原有的土地,那些抛荒田的存在,就成为历届王朝实行占田制、均田制的条件。南方经过数百年的开发,到唐代,待开垦的沃壤已不多了,避乱逃亡的地主很难在别处获得未开垦的荒地,在战乱平定后多数要还乡认占旧有土地,因而地主政权再也不能自行处理“无主抛荒田”了。这是实行了将近三百年的均田制在唐中叶最后失去生命力、无法继续推行的原因所在。均田制的最终破坏,标志着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史上的大变革,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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