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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这些条款是不是都不合法?这份员工手册是我们之前的律师提供的,我们特意增加了处罚条款。

你也知道我是国企出来的,之前国企就是这么规定的,我就不明白了怎么用到民企上就不合法了呢。”高总一脑袋的问号。

“高总您别急!园区领导说的是对的,您说的关于罚款的事是有历史渊源的。我给您解释下您就明白了。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赋予了企业一定的行政执法权,但是那时都是国有企业,在当时的经济背景下国有企业需要承担一部分政府职责。您说的国有企业的处罚权(罚款),就是从那时开始的。

但是二零零八年一月以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取代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也就是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了。

随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不再具有罚款的权力,但是可以设置记过、记大过、辞退等处罚权力。

对员工的罚款就是剥夺员工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处罚的范畴,而行使该权利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构。不是每个行政机构都有执法权的,您想想,是不是这么回事?”王川解释道。

“您说的这个我理解,交通丨警丨察能罚款,税务部门也能罚款……”高总道。

“所以啊!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无行政执法权,也无权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条款,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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