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可,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份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
辞退协议上写着因申请人个人原因,双方达成一致,申请人离职,被申请人的总经理支付申请人一万元(已支付)作为补偿,由此可见申请人的离职是自愿的,而且被申请人已经支付了一万元补偿,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份证据不予认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扣扣工作群发送劳动合同的时间是在其离职的前一天,距离申请人入职已经过去了九个月。申请人此时发送劳动合同要求签署明显存在不合理性。
申请人此举正好也可以证明其未签署劳动合同并不是被申请人的原因,是因为其自身原因造成的。
第五份证据不予认可,打卡记录只能证明申请人晚走了,但是并不能证明其在为公司提供劳动,不排除申请人下班后在单位聊天,或者看视频或者电影的可能。
而且被申请人对于加班有严格的规定,加班必须经审批。申请人未提交过任何加班审批。
质证完毕!”王川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一一质证道。
申请人的代理人,那位戴金丝眼镜的男律师一脸的愤怒,不知道是被王川驳斥的,还是为了遮掩自己的不专业。
“被申请人,申请人是在什么时间离职的?”黑框眼镜仲裁员问道。
“离职时间在辞退协议上已经注明了,就是在申请人向大群发送劳动合同催促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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