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完毕!”王川道。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婴儿肥男法官淡淡道。
“第一份证据,两份录音及录音的文字记录。
第一份录音是下午三点半打的,证明被告曾于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点半打电话要求原告来见他,结果原告拒绝了,原告与被告因办公桌制作的事发生了争吵。
第二份录音是晚上六点半打的,原告再次要求被告到办公室找他,被告再次拒绝,原告要求被告明天(也就是十六日)不用再来上班了,把之前签字的《计件工资确认单》还回来。被告称单子丢了,并要求原告支付工资。两人都比较激动,吵的比较凶。
(能不凶嘛,双方都开始互相问候祖宗八代了!)
第一份证据证明被告不让原告工作的具体时间是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此后原告没有再去过被告处。
第二份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计件工资确认单》上关于原告入职和离职时间及完成工作情况的描述的书写时间是在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后,而被告书写的‘做完后统一结算’及签字时间是在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之前,前后两个笔记的形成时间不一致。原告提供的《计件工资确认单》曾经被篡改过,关于入离职时间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描述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份证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明原告不是普通的技术工人,他曾于二零零七年考过了司法考试,对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非常清楚。他是在利用自己熟知劳动法律法规的优势,搜集证据后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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