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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兼职律师”的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一九八四年,那一年司法部发布了《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

此后于一九八六年,司法部又发布了《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依据这些规定,法律院系、研究机构的专业人员、大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及有些离退休人员走进了兼职、特邀律师队伍。

一九九六年五月,我国第一部律师法出台,保留了兼职律师制度,但同时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司法部发布了《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并将之前于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六年发布的管理办法和补充规定进行了废止。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对兼职律师的人员范围进行了限定,只有“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才可以成为兼职律师。

二零零七年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此后,《律师法》又经过了多次修订,均有对兼职律师的相关规定)

在全国各大院校中,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中很多人都在做兼职律师。行业内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曾有人却提出,应废除兼职律师制度,理由是法学教授做兼职律师,不务正业,不仅会耽误科研和教学,还可能会导致司法不公正, 因为很多法官、检察官是他们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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