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了,但是劳动仲裁委说我这案子不属于劳动仲裁委的管理范围,给我出了个不予受理的通知。
后来有个朋友给我介绍了一位红圈所的大律师,我委托那位律师代理我的案子,一审法院判决:一、fa公司支付我自二零一三年三月至九月的工资,共计三十六万元工资;二、fa公司向我返还,自二零一三年四月至十一月,我自己垫付的应由公司承担的五险一金费用,共计五万七千六百八十四块一毛八分。
然后驳回了我的其他诉讼请求。”冯总说着,将判决书拿了出来,递给了王川:“这是一审判决书。”
“您手上还有其他材料吗,一并给我吧!我看下。”王川道。
“好,都在这里面。”冯总说着将一个厚厚的塑料文件袋递给了王川。
“一审判决后,我是比价满意的,不想再折腾了。但是公司那边不干,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我的董事长职务是由fa的股东fc公司任命及免除的,我不是fa公司聘用的劳动者,与fa公司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此外,二审法院还认为,除了董事长外,我在fa不担任任何职务,我的工作全部都是履行股东fc公司委托和指派,不符合劳动关系应当具备的由用人单位招用、受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特征。
所以二审法院认为我和fa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最后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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